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该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建议》(053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办公室

赵宝贵、王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该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是全国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而颁发的荣誉奖章,其中一部分奖章获得者,已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省(部)级劳动模范是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表彰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而授予的荣誉称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部级劳动模范是不同类型的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能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应该由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人社部共同研究决定。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关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能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政策调整情况,并针对这一问题专门请示过国家人社部,答复是:对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荣誉称号,均在相关部门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决定中予以明确,凡未予明确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今年接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再次与国家人社部取得联系,反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建议国家针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特殊贡献,在调整有关政策时能够给予适当考虑,国家人社部再次明确答复:目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我们将会同省总工会,进一步向国家人社部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

  赵宝贵、王勇代表,感谢你们对人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你们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