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尽快出台服刑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建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李萌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服刑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各项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效: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网上经办全面开展、职业年金平稳运营,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对于服刑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文件执行:一是公务员政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形式出发工作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出发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您提出的问题确实关系到这部分群体人员切身利益,我省就此问题多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此问题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国家人社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已将此工作列入今年养老保险司工作要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省暂按原文件执行,同时积极与参保单位、各级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发放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国家人社部的沟通,了解最新政策研究进展情况,待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我省将迅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