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我省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建议》(第04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石洪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从2013年开始,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12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除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布有序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截止 20201231日,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只保留准入类。对从事水平评价类职业的劳动者,全部改为由用人单位(企业和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级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部署,我省先后印发了企业和技工院校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文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49户央企、77户省内企业和31家技工院校,分别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和技工院校学生开展了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并已有5.8万人取得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要满足其他技能劳动者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需求,必须加快推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可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在制定出台的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文件基础上,逐一梳理人社部陆续制定出台的关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收集总结10余家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通过征求各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12月,制定出台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辽人社规〔2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共分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就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概念和意义,以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主要明确了遴选征集的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和有关工作程序。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按照国家要求,我们确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和认定权限。在认定权限上,为了避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过多过滥导致管理失序,建立有序竞争的工作格局,我们针对不同性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设置了不同等级权限,同时对承担同一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总数,进行了相应限定。行业组织、院校、企业由省、市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对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省级和市级分别不超过3家、县(区)级不超过1家。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主要明确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的认定内容和评价方式。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主要对经备案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如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了规范。第六章服务和监管。主要对各级人社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工作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 

  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53号),就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程序、评估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确保全省各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目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已经陆续开展各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评估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于5月31日前完成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遴选评估工作。指导各地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市场主体,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既要抓好企业这个“支撑点”,加快推进自主评价。又要抓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这个“成长点”,有序开展认定工作,进一步扩面提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优质的职业技能评价服务。同时,做好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指导,加强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认定结果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感谢您对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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