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快出台我省特定人员“不交社保只交工伤”政策的建议》第032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提〔2023〕16号

邢吉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省特定人员“不交社保只交工伤”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职工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我省在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2012年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启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了法定职业群体全覆盖,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出现,超龄退休人员返岗、建筑企业农民工等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受到关注,特别是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特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研究,针对特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是针对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及临时用工人员,我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保方式,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形式,有效解决了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二是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我省暂不是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的指示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邮政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和四川7省份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期限于2021年年底前启动,试点期限2年,试点结束后开展运行分析,评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再行推广。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争取,力争我省成为第二批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省将按照国家政策贯彻落实。

  三是针对延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保障问题。目前,针对用人单位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保留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延聘的技术人员可以延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依法履行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重新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行保障。同时,建议企业注重工伤预防,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主动预防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各类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待国家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出台后,我省将尽快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