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开展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建议》(038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王克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开展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教育行业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家庭教育行业在我国既是一个新的行业,也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说其新就是到目前为止,家庭教育培训还没有引起政府、全社会的重视,还没有被列入中国职业大典中,说其古老,“昔孟母,择邻处”这一个故事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其实这就是中国较早家庭教育成功的典故。而当我们探索救国之道,进行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等引进西式教育的同时,我们却丢弃了中国最宝贵的东西就是家庭教育(素质教育)。

  家庭教育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在欧美发达国家,每300—500人就拥有一名家庭教育师,全美家庭教育机构有700多家,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就形成了父母教育的理念,对父母自身教育的重视已经超过了对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学校教育。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多亿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中家庭教育师的占有比率极低。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资讯的快速变化发展,以及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人们越来越追求社会生存的质量,随着社会就业等压力,迫切需要健康心理素质。家庭教育行业是朝阳产业,是关乎全民素质教育提升的大事,必须要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

  二、积极支持并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师入典和列入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

  围绕开展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推动家庭教育科学化正规化健康发展的建议,我们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省部分家庭教育、技能鉴定专家,调研、论证、审定《家庭教育师》设置标准及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等;二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审定后的《家庭教育师》标准,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将《家庭教育师》列入中国职业技能大典中;三是邀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赴辽宁就《家庭教育师》进行再调研、再论证。

  三、《家庭教育师》职种申报期间工作

  鉴于目前国家对于职业资格清理整顿的严肃要求,结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已经开展的《家庭教育师》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试点成果,我省拟在国家将《家庭教育师》入典前,先期开展家庭教师师专项能力考核规范研发和从速启动相关考核认证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家庭教育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付出的心血和努力,欢迎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