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将部分特殊抗肿瘤药品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的建议》(第039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罗娅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部分特殊抗肿瘤药品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的建议》(第0395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和恶性肿瘤患者健康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城市居民恶性肿瘤发病率为348.5/10万人,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随着恶性肿瘤发病率的增加,患病人数也逐年递增,成为各地城镇医保基金支出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以省肿瘤医院为例,2015年全省城镇医保基金支付了3亿多元。正如您所说的,在肿瘤治疗上,手术、放疗、化疗三类传统治疗技术是目前国内外医疗机构占据主流的技术。针对肿瘤特异分子靶点的药物治疗(靶向治疗)近几年在我省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但所有肿瘤靶向治疗药物均不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这是因为,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保障基本需求,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相适应。国家人社部明确提出,这部分药物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为了解决包括靶向治疗患者在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国家于去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提出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去年12月份,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此文件明确提出,“逐步探索将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等方式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厅启动了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工作。学习借鉴了浙江省、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及青岛市的经验,制定了完善的工作方案以及具体的谈判流程要求。经过各地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各地解决恶性肿瘤病种的优先顺序。我厅汇总后,根据临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各地大病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综合测算,并再次征求肿瘤领域专家意见,确定了第一批先研究白血病和乳腺癌,对治疗所需药物开展谈判。我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以及地市人社局的代表和临床专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艰苦的谈判。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良好成果,达到了预期目标。最终有关生产企业为我省提供了谈判时全国最低的销售价格,有的药物价格降幅超过40%,额外还为肿瘤患者提供一定的检测费用补助。为做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我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部分高值药品医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2号)和《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和曲妥珠单抗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辽人社函〔201666号)文件。根据目前医改的要求,医院都在降低药占比,因此按照肿瘤专家的意见,这两种药物不在医院销售,在各地的医保定点药房销售,并与慈善项目相衔接。这两种药物,国家人社部医保司给予充分肯定,也是您提案中附件所包括的重点药品。目前具体报销比例是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人,待遇水平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高值药品纳入情况动态调整。

  我们上述工作实践,与您提出的三条您建议充分吻合,可谓“英雄所见略同”。我们根据各地推荐病种排序,遴选了在常见肿瘤患者诊疗中覆盖面广、疗效好的药品,与其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同时患者还能够享受慈善捐赠,并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相衔接,基本达到了您建议的目标。初期我们先确定两种药物,是我省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决定的。我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103号文件)明确提出,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30元,这是省人大提出来的具体标准,符合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2015年,我省14个统筹地区中,有9个统筹地区出现了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问题。今年也需要确保大病保险的基金收支平衡。另外,我们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方案。明年启动整合之后,1950万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将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这项待遇。省财政提出,整合之后的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因此,面对新农合整合之后未来的基金风险,在将高值药品纳入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方面,我省起步阶段不宜过宽。应按照保障适度、循序渐进的原则,并根据城乡居民的需求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拓宽。

  再次感谢罗委员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真诚希望您继续对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给予关心和支持,并从临床和医院管理专家的角度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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