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 争取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回辽效力的建议》(033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于丽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 争取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回辽效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毕业生服务辽宁振兴。2017年4月,辽宁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7]26号),《意见》明确指出“教育引导毕业生服务辽宁振兴。”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树立为辽宁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责任意识,教育毕业生树立服务辽宁振兴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要充分运用课堂、报告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国家振兴东北、振兴辽宁的发展战略,大力宣传、认真解读辽宁吸纳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辽宁振兴发展的美好前景,引导毕业生投身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为辽宁振兴贡献聪明才智。各高校每年通过多种途径引导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创业。

  二、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依托辽宁电视台、辽宁日报等媒体,全面宣传国家及我省出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全省就业工作进行系统报道,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全省高校开展就业宣传月系列活动,举办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送政策、送指导、送典型”进校园活动。2016年活动走进了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和辽宁财贸学院,共有2000余名毕业生参与了该项活动。活动以“助力辽宁新一轮振兴,留在家乡就业创业”为主题,通过分析就业形势、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创业典型作报告等形式,向高校毕业生积极宣传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辽宁本地就业创业。

  三、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认真配合制定政策,支持我省吸引人才和促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一是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就业政策。2016年,省财政共筹集就业专项资金48.6亿元,支出47.1亿元。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为34.3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为11家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0.3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提供培训补贴。对省本级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等积极就业政策提供资金保障。二是继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配合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等政策文件。三是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督促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大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发挥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4]25号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各地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切实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新就业职工中大部分是新就业大学生,因此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了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五、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制定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基层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存在的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六、正在研究制定学校和企业的人才衔接计划,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辽宁籍考入名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搭建用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之间的对接服务平台,正在制定人才衔接计划实施方案,拟通过联系省内外百家高校,与各省政府人力资源机构建立合作,充分了解各高校毕业生(主要是辽宁籍毕业生)的求职意向,统计其所学专业、求职意向等基本情况,为有针对性的收集企业岗位提供依据;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完成岗位人才匹配;将企业的项目与校方的智力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结合起来,实现资源互补与互相利用,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和教师进企业、企业讲师进校园等活动。

  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均明确提出,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特别是2013年,李克强总理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在严控机构编制的前提下,为保障我省事业发展需要,吸引人才回辽就业,我们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思路,积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内部挖潜、撤一建一、调剂空余编制等办法,充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尤其是对省直事业单位引进高级名校的紧缺专业等高层次人才,我们采取了“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其用编需求。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不断创新机构编制方式,及时解决我省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编制需求。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研究吸纳您提出的加大吸引人才力度,争取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回辽效力的建议,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就业和成才环境等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人才工作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