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王一凡诉你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53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4424.24元;
2、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357.52元。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杨淞涵、仲裁员徐亮、仲裁员杨哲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7月10日9时0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