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省建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省建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20日受理李秀杰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19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工资6067.9元,2023年11月工资6067.9元,2023年12月工资6067.9元,2024年1月工资6061.9元,2024年2月工资6067.9元,共计3033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1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