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转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受理编号:

2025051916504838719

受理类别: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所在地:

铁岭市

受理时间:

2025-05-20 09:16:39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按县政府要求参加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该单位于2008年转为企业,转企前该单位欠缴单位应缴费用,后来予以了全额补缴,该职工2017年退休时因为按当地政府规定1997-2008年期间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个人缴纳及单位进行了补缴,1997-2008年期间人社经办机构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现认为应该视同缴费年限,现咨询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正确,有什么具体认定政策依据?

【答复】
处理结果:

建议您咨询参保地养老保险审批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咨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门,联系方式:024-22955722、22955305、2295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