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独生子女照料假

受理编号:

2026022609245286393

受理类别:

休息休假

所在地:

沈阳市

留言时间:

2026-02-26 09:24:52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6-02-27 09:18:52

内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我的问题是:上述规定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能否理解为“15天照料假的工资待遇”是否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15天照料假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者能否提起仲裁、诉讼?

【答复】
处理结果:

如与单位关于工资支付方面有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