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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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沈阳市
2025-03-10 09:30:01
已办结
母亲生前是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24年11月因病去世。单位依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规定:以每月1484元的基本退休费乘以20月之和,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9680元。对此我向单位提出疑问:为什么不按照:基本退休费+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计算?(依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对此单位人事解释为:依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 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计入计发基数,目前民政部和人社部均没有政策规定,待政策明确后,及时转发二部文件精神。我要求单位出示(辽人发【2008】11号文件),人事称只有省人社厅的政策汇编没有全文。现在我向贵厅咨询 :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计入计发基数,有还是没有,政策是否已明确规定?如果有,是如何规定?盼复,谢谢!
《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生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单位合并、撤销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