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劳动仲裁委根据内部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现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申请劳动仲裁不接受邮政EMS送达不予立案是否合法

受理编号:

2025090609425445224

受理类别:

劳动关系

所在地:

葫芦岛市

受理时间:

2025-09-09 09:48:21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本人因为在北京工作,2025年8月26日通过邮政EMS向绥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相关材料,绥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内部的《办案规则》必须本人或代理人到现场提交为由不予立案,是否合法?请回复!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这些条款规定了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申请书,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必须现场提交。该条文规定了申请仲裁的形式(书面或口头),但并未限定提交申请的方式。这意味着,将书面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仲裁委员会,在法理上可以被视为履行了提交书面申请的法定形式。 2.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方便当事人、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于身在外地的申请人,要求其必须亲自到场提交材料,无疑增加了其维权成本,与法律的便民精神相悖。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法律未明确禁止邮寄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仲裁申请,是一种合法的申请形式。仲裁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邮寄申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绥中县劳动仲裁委内部的《办案规则》不能与上位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精神和原则相冲突。 4.虽然劳动仲裁不属于法院诉讼,但其程序常参照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明确认可了通过邮政“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

【答复】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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