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1968年生在职女职工退休时间咨询

受理编号:

2025031313324249701

受理类别:

工作时间

所在地:

沈阳市

受理时间:

2025-03-17 08:48:09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尊敬的人社厅领导: 您好! 我爱人宋力(身份证号:210112196803270328),系辽宁省属高校副教授,现就退休年龄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咨询,恳请明确答复。 一、事实背景 原政策适用 宋力于2023年满55周岁时,通过电话向学校人事处表达了延迟退休至60周岁的意愿,并得到了口头同意,但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新政策实施 2025年国家出台《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逐步调整至58周岁,并允许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二、核心疑问 新旧政策选择权 根据新政策,是否可以放弃2023年的口头延迟退休决定,转而按新标准在58周岁(即2026年)退休? 弹性提前退休资格 若按旧政策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是否可以依据新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条款,在57周岁后申请提前退休? 三、请求事项 明确答复 2023年口头延迟退休的承诺是否构成对新政策选择权的永久性放弃? 新政策中“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最新调整后的年龄标准(58周岁)吗? 提供书面政策解释文件 请求提供关于新政策的具体解释和支持文件,以便与学校协商退休方案。

【答复】
处理结果:

没有办理退休的人员适用新的延退政策。《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如有未尽事宜,建议您咨询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