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医保
2026010115002627878
劳动保障监察
鞍山市
2026-01-01 15:00:26
已办结
2026-01-04 09:55:33
2011年8月我被鞍钢附企铁路设备工程公司录用(鞍山冶金集团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年10月分派至鞍钢附企铁路电务工程公司(鞍山冶金集团铁路工电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发现2011年入职起至2015年1月没有为我缴纳社保和医保。 对方以我2015年2月才将档案转入此单位、档案里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因鞍钢附企改制签署了和解协议、以及我的人事档案在辽阳人才中心代理期间,辽阳人才中心填写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为由拒缴我2011年8月入职起至2015年1月的社保和医保。 工资流水、15年2月至25年3月社保缴费记录、20年签订的和解协议与鞍钢附企改制后的鞍山冶金集团签订的上岗合同和辞职时办理的相关手续均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关责任利用信息不对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以不能确定劳动关系和档案未转入单方面、全部地免除了其自身的法定义务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档案未转入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和借口,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恳求领导依法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社保补交属于行政征收。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2年行政处罚时效,征收机构应依法查处。
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