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跨省社保转移争议

受理编号:

2026091417340827522

受理类别: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所在地:

鞍山市

留言时间:

2026-09-14 17:34:08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6-09-15 09:24:46

内容:

1、本人韩志强,身份证号 12010719710207513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争议,转出地天津市东丽区、转入地 鞍山市立山区; 2、争议焦点:本次转移1997 年 8月 之前历史补缴养老保险年限,因历史客观原因,天津市东丽区社保无法提供四类文书(法院判决、审计、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两地市级社保协商无果。 3、补缴情况:本人1992年7月入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中建六局),工作地点在天津市。1994年6月起中建六局开始企业内部社保缴费,1997年8月本人调转回鞍山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中建六局出具了社保转移相关文件。回到鞍山后本人将社保转移相关文件交至鞍山市社保,本人认为转移已经完成。直到2020年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无法查询到1992年7月至1997年8月社保信息,才得知当年社保转移未完成,鞍山社保也未反馈相关信息,相关转移文件也无法找到; 本人找到中建六局重新出具社保转移文件,中建六局确认1997年8月前劳动社保关系的存在。但是中建六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早在1998年就已经将企业内部社保移交给天津市社保,由于本人1997年8月已经离开,本人的企业内部社保信息未移交给天津市社保。经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与东丽区社保局沟通协调,按照【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前中断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同意为我办理1992年7月至1997年8月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并由我个人补缴了1994年6月至199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 4、本人诉求:现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经办机构以缺少上述四类文书为由拟不予接收该段补缴年限。本人认为:该段缴费属于1998 年前历史遗留缴费,无法提供四类文书。依据人社厅函〔2019〕185 号跨省转移接续争议协调机制,解决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答复】
处理结果: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建议您咨询转入地及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如与行政部门有纠纷,可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