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受理编号:

2024120215081429952

受理类别:

工伤保险(省劳动能力鉴定)

所在地:

沈阳市

受理时间:

2024-12-04 09:44:12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请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中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指的是什么工资?是否为本人平均缴费基数?是否受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 的限制?

【答复】
处理结果:

根据《辽宁省政府令第31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此文件并没有规定本人工资为缴费工资,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