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保政策
2025020411201673732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铁岭市
2025-02-08 08:37:43
已办结
一、贵厅2016年302号文件中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请问工资收入介于上下限之间的该如何缴纳?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最低标准缴纳是否符合该文件规定 二、对未按社保法缴纳社保费的违法企业社保追缴是否有时效规定?
根据文件《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辽宁省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各地税务部门。对于追缴时效问题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