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受理编号:

2025012218250910707

受理类别:

工资福利

所在地:

沈阳市

受理时间:

2025-01-23 09:52:40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中的劳动合同约定做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低16条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比例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可否举例说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并指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复】
处理结果:

文件解读请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方式详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链接:https://rst.ln.gov.cn/rst/zfxx/zfxxgkzn/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