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补缴养老保险

受理编号:

2024112719014336213

受理类别: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在地:

丹东市

受理时间:

2024-11-28 09:10:13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自1988年10月起,即在农行东港前阳办事处工作,担任储蓄员一职,1992年5月任东沟县农行前阳办事处会计员一职,于1998年11月被精简,1993年以后累计工作5年11个月。在此期间,东港市农业银行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我向东港市、丹东市人社局了解过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只要东港市农业银行配合出具相关证明即可为我补缴养老保险。我向东港市、丹东市农业银行反映此问题,他们都拒绝为我出具相关证明。我现在要咨询的是,我本来就有完整的职工档案,档案的材料足以证明我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有单位给我出具的证明才能补缴保险?如果必须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人社部门是否可以行使行政手段,责令单位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费用我可以自行承担。

【答复】
处理结果:

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如与单位有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