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字导致单位无法社保减员
2026010414572443977
劳动关系
丹东市
2026-01-04 14:57:24
已办结
2026-01-05 09:40:05
因劳动者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已短信、微信、邮寄方式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均以签收和阅读。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也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要求劳动者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才能减员。这样就导致企业无法减员让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企业社保户转移出去。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企业现在与劳动者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因劳动者恶意不签字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社保缴费。请提供相关政策帮助
建议您与所在地人社局劳动关系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