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咨询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份社保缴费基数

受理编号:

2023092900045079083

受理类别: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在地:

鞍山市

受理时间:

2023-10-08 09:35:43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咨询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份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比例(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

【答复】
处理结果:

根据《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规定: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8%,单位16%,失业保险目前个人和单位各0.5%,工伤保险需要到经办机构核定,医保已从人社部门划转,医保和生育建议您咨询医疗保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