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受理编号:

2025061016512145798

受理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

所在地:

丹东市

留言时间:

2025-06-10 16:51:21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5-06-12 09:34:40

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有一类人为: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1.可否扩大范围,涵盖“过了法定退休年纪,保险未交够15年人群”;2.体现公平性,不考虑户籍属性及归属地,可按常驻地或社保缴纳地办理认定;3.可否增加这部分人群扶持政策,或给予交滞纳金可补缴的渠道。

【答复】
处理结果:

按照《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前,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9类群体,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同时,省政府还将原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有关政策。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劳模和土地被依法征求的失地农民,也能够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各市的就业困难人群建议您咨询当地市负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