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 计算
202604231031125223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抚顺市
2026-04-23 10:31:12
已办结
2026-04-24 08:55:23
本人自1986年11月起,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某机关从事临时工工作; 1993年12月经批准正式转正,人事关系落在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本人工作岗位自1986年11月起,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一直在局机关连续在岗工作,期间无中断、无离职、无重新就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市、县人社局给本人的答复是依据辽劳险字〔1983〕14号,“经本单位最后一次招用的临时工,转为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请予以答复,谢谢。
建议您咨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门,联系方式:024-22955722、22955305、2295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