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制合同工人补交2014年前养老保险事宜

受理编号:

2025041019171226024

受理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所在地:

抚顺市

受理时间:

2025-04-11 10:04:11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我是辽宁某大学职工,单位人事处通知1987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全民合同制职工(十几名职工),补交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我已补缴纳完成 从1987年(参加工作)至2014年期间(27年)养老保险金额为两万两千五百二十五元七角七分。 现,向您们咨询: 1、1987年至2003年期间,单位每月已经扣除了完整足年足月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当时单位负责代收代缴。现,又重复补交此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为2068.17元。请问此情况合理否,怎么办才合理。 2、我们补交的此27年养老保险费后,1987年至2025年份的全额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前视同缴费(2014年前没有缴纳保费)的同等工龄人员有什么区别?计算退休工资时是相同的待遇相同的工资额吗?是不是应该比视同缴费的人员(2014年前没有交费的)退休工资多? 3、我们补交2014年前养老保险全部保额,共27年保费,此保费进入到我个人全部保险总额里吗?我在辽事通APP上及养老保险办理大厅能够查询到此补交的27年保费金额和年限月额否?此补交的27年保费是否进入个人保费总额中,退休时进入退休工资计算公式中计算出退休工资。 4、我所在单位是省属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时的身份是全民合同制工人,通过进修深造后进入了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已经是中级以上职称,主任科员(正科)。向您咨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前的养老保险规定为视同工龄缴费,也就是不用缴纳2014年前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为什么还让我们十几个人补交2014年前的27年保费? 衷心的感激您为我做出的解答和帮助! 谢谢您!

【答复】
处理结果:

建议您咨询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024-22839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