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人员保险补缴问题
202511121731588485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沈阳市
2025-11-12 17:31:58
已办结
2025-11-14 08:34:27
就职者于1993年入职辽宁省一个省直事业单位,当时有聘用合同(约定了长期旷工视为解除合同),人事关系从1993年开始至2025年退休一直在该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2004年就职者私自办理社保个人账户,自行垫付社保资金。2008-2009年左右,由于该省直事业单位效益不好,跟着其他同事就擅自离开了岗位到私企上班,没有离职报告,我单位也没有主动解除聘用合同,相当于是有事业编制但是在私企上班。在私企工作过程中也没有在私企处缴纳社保。2011年辽宁省社保升级时,发现就职者者在2004年办理社保账户时所填写的案涉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的名称错误,因此将就职者的社保办理了停保。如今就职者即将退休,因此找到了案涉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从我单位角度:一、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就职者1993年至2004年的社保补缴义务;二、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就职者2004年至劳动者擅自离岗这段时间的社保补缴义务;三、就职者擅自离岗到私企工作,但人事关系仍在我单位,是否能够说明就职者已经与我单位解除了相应的聘用合同,不再有编制;四、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就职者离职后至退休期间的社保补缴义务;五、就职者是否应当在我单位办理退休。
补缴问题建议您咨询所在地保险经办部门,如与员工有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