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 39号文件是否仍在执行
2025120912534049200
其他
丹东市
2025-12-09 12:53:40
已办结
2025-12-10 08:51:17
人社部发[2012]39号文件是否仍在执行,大概内容如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财政对上述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是否给予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由于字数限制,上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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