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如何计算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

受理编号:

2025021119180779637

受理类别:

工伤保险(省劳动能力鉴定)

所在地:

辽阳市

留言时间:

2025-02-11 19:18:07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5-02-12 10:58:19

内容:

您好,请问某企业在2022年4月和5月欠缴工伤保险费,当年6月8日上午该单位某职工发生工亡,当日下午某企业补缴了4月和5月工伤保险费,同时缴纳了6月工伤保险费。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吗?

【答复】
处理结果: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