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享受十级工伤保险待遇

受理编号:

2024013111474936053

受理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

所在地:

营口市

受理时间:

2024-02-01 09:50:05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内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享受十级工伤保险待遇。

【答复】
处理结果: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文件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