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折算
2024111815360270688
其他
大连市
2024-11-19 09:02:58
已办结
特殊工种折算规定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1992年7月1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实行工龄折算。即: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1年按1年3个月折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工作的1年按1年6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2年7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