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
202502141008163565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沈阳市
2025-02-17 09:44:46
已办结
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20号 第八条第三项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请问文件规定的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指的是12月31前交过保险的?还是从2004年1月1日以后根据上述文件缴纳社保的人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都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缴纳社保。)临聘人员2024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社保如何办理?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需要工作单位补缴?
经转交厅相关处室,现反馈如下: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九、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聘用前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未尽事宜可咨询省人社厅企业养老处,联系电话:024-22955722、22955305、2295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