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关于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适用问题的咨询

受理编号:

2026091918463284550

受理类别: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在地:

葫芦岛市

留言时间:

2026-09-19 18:46:32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6-09-20 10:10:05

内容:

参保人:王庆书,女,1977年1月出生,户籍辽宁省葫芦岛市,首次参保缴费时间2011年6月1日(《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参保),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9个月,后续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费中。 想向贵厅咨询以下问题: 1、人社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在延迟退休政策落地实施之后,该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是否继续适用? 2、如延迟退休实施后,该参保人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高于15年(例如需要累计缴满16.8年),当她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延长缴费5年后,总年限仍达不到改革后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否允许按照13号令第二条,一次性补齐剩余全部年限(而不是仅允许补到15年)办理退休? 麻烦予以政策解释,感谢。

【答复】
处理结果:

此文件为有效文件。您的具体退休事宜建议您咨询退休地养老保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