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为设置6个月期限

受理编号:

2025112015542943705

受理类别:

工伤保险(省劳动能力鉴定)

所在地:

葫芦岛市

留言时间:

2025-11-20 15:54:29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5-11-21 09:23:09

内容:

我是工伤职工徐保林代理人。 2024年10月1日发生工伤。2025年10月9日经葫芦岛市绥中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葫芦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绥中县人社局回复称需要等6个月的时间。6个月内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超过6个月,如用人单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我们也向该局工作人员反馈向其上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反映该6个月时间为不合理时间规定,法律规定上没有依据。6个月是行政诉讼的期限,并非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但得到的答复也是6个月之后再申请。 我们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葫芦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绥中县人社局人为设置6个月以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人为的设置了6个月的期限,应当予以纠正。据了解,葫芦岛市都是采用该6个月期限限制。 同时,工伤赔偿周期本身就程序多、时间长,政府主管部门再人为阻碍,对工伤职工的赔偿更导致时间周期过长。请贵部门及时回复,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应当设置6个月的时间限制?能否在全省内下达取消6个月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障碍的内部规定。谢谢。 另,原先个别省市也有类似的6个月以后再申请的时间限制,但基本都已取消。请贵厅予以重视,及时取消不合法的行政限制。

【答复】
处理结果:

建议您咨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部门,联系方式:024-2295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