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关于有效文件中某条款所依据上位法废止的咨询

受理编号:

2026032809524339489

受理类别: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在地:

盘锦

留言时间:

2026-03-28 09:52:43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6-03-30 14:35:42

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五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辽劳字【1999】87号文件已宣布废止。 若辽劳社发【2001】81号为有效文件,其第四条明确使用辽劳字【1999】87号第五项规定。则辽劳社发【2001】81号的第四条为废止条款。 1. 引用效力随原文件终止:规范性文件引用的条款效力以原文件有效性为前提,原文件废止后,被引用条款自然失去现行适用效力。 2. 81号文件未单独保留该条款:辽劳社发【2001】81号本身未被废止,因所引条款失效而无法单独继续适用。 3.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废止决定通常仅对未来事项生效,废止前已按该条款办结的事项一般不再重新处理。 请问现在我对辽劳社发【2001】81号中第四条为废止条款的解读正确吗?

【答复】
处理结果:

建议您咨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门,联系方式:024-22955722、22955305、2295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