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题: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受理编号:

2026013022231685530

受理类别:

工资福利

所在地:

沈阳市

留言时间:

2026-01-30 22:23:16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26-02-02 09:38:51

内容:

本人仔私企入职时间11年,近两月经三甲医院诊断出重度抑郁及中度焦虑并引发睡眠障碍,遵医嘱第一次休假15天,规律复查。以上均有本人像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和记录,第一个月足额发放,第二个月仅发放9.87元(告知按2230*0.8-扣除的社保公积金,告知计算方式按当地最低工资80 )。本人薪资构成正常税前金额为10217,请问公司第二个月休病假期间这种算法是否合法合规?

【答复】
处理结果: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有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