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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委托工作说明及相关文档下载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委托评审工作说明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委托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

  中直单位委托本省评审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直接授权或再次分权的自主评审单位)人事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按照出具函件单位意愿,可选择办理当年事宜或开展长效委托:办理当年事宜须写明委托单位与上级单位的隶属关系、委托缘由、具体委托内容、单位履行公示情况、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长效委托除需写明上述内容外,还需明确委托评审人员范围、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特殊情况等。上述委托评审函可参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相应模板。

  外省市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可参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相应模板。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互相委托,由我厅开具委托函。高校(自主评审单位)之间委托评审可参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相应模板。

  此外,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已正式上线,中直驻辽单位、外省市驻辽单位以及省属自主评审单位办理评审委托可在线上完成函件提交,经审核通过后可按相应评审机构要求办理参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