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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本级职工参保登记业务指南(企业)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编辑:省人社厅杨巍         来源:省12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1 需提供要件

用工备案手续(资料来源:申请人)

女性超过 40 周岁,男性超过 50 周岁人员,提供户簿首页和本人页(若户籍所在地是辽宁,可正常参保;若不在辽宁,需建立临时账户,做临时账户人员标识)(资料来源:申请人)

新招职工起薪当月工资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6.2 办理路径

窗口办: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央企中心综合窗口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鞍钢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

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6.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