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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编辑:省人社厅杨巍         来源:省12333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4.1 需提供要件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资料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辽宁工伤保险-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链接https://rst.ln.gov.cn/rst/xz/AD446FA18EEA4CD48B51E87AFDDE60E9/index.shtml—附件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有效的诊断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材料及相关治疗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14.2 办理路径

窗口办: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

14.3 办理时限:6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