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政策100问

国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编辑:省人社厅杨巍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原则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项规定所称“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体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标准;一些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其中,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9年提高到6倍左右;个人负担比例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