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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个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和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首先,对于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第三,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