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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 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