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
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