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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服务协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合同。签订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当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