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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确立了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