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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要求:“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纳入结算范围,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结算。”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明确提出,要“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医院结账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不需先垫付所有费用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把个人支付费用、经办机构报销两个环节变为“直接结算”一个环节,大大简化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的流程,可以一举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垫支”和“跑腿”问题。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社会保障卡中清晰记录就医和报销信息,参保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对自己负担的费用“心中有数”,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群众医疗消费的知情权。实行直接结算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事后人工审核转变为利用网络进行事中自动监控,大大提高了监督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堵塞管理漏洞,解决报销过程中作假、欺诈等问题,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