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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1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首先,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