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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支付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除此之外,对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也有一定的特殊照顾。《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八条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适当放宽用药范围。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2)放宽就医医院范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抢救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各地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