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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药品目录实施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原则制定,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时,对甲类目录不得调整,对乙类目录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的1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负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