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欠缴失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如何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再次就业如何处理?
答: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将其应享受的待遇做好记录,并与下次失业时应享受的待遇合并计算。
十、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答: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三、农民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答:根据辽人社[2012]34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