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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进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朱  喆  电话:024-22959170(兼传真)

  邮  箱: lnrstrcggc@163.com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康  震  电话:024-23128322

  邮  箱:lnzhicheng2022@163.com

  附件:1.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2023年6月8日

  附件1

  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具体安排,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出版原则,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出版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出版业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出版产品和服务。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把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与职称制度实现有效衔接。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内容质量第一,牢记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出版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能力。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和项目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进入专家库。积极吸收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优秀资深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主要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人员,出版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考虑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特点,支持鼓励其参加考试或评审。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或评审。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出版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学术成果要求。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出版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出版学科学位教育制度,加快培育出版专业人才。推进职称制度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2.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出版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健全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管理服务

  1.优化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省新闻出版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大型出版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一体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新闻出版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辽宁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第四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六条  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条件。

  第三章   助理编辑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出版工作规律,基本具备从事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出版专业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编  辑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水平。

  2.熟悉出版工作规律,有一定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某一方面的出版专业工作,能基本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基本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    副编审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的编辑工作(含责任编辑、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或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类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上述各类不同书稿,差错率在国家规定合格范围。

  (2)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选题策划;或参与制订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或参与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或实际负责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或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复杂的稿件的要求,制订技术制作或校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出版物设计制作工作;或参与策划实施与出版物有关的重要的市场推广或公益活动(如图书展览、美术展览等),且取得较好效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以上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

  2.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

  3.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1种以上入选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在任期内通过考核且实现出版;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栏目)入选省部级以上财政资助项目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4.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教辅类出版物,通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列入省级课程教学用书目录1种;或担任责任编辑的网络出版物,线上用户规模达50万人,一年内登录访问量和在线阅读及下载量累计达200万人次;或担任责任编辑期间期刊入选核心期刊数据库或获评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优秀期刊。

  5.担任责任编辑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出版后有1种被省部级以上媒体平台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文章有10篇被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转载(评介);或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期间发现并解决1个技术制作(校对工作)重大难题,或提出改进出版物技术制作(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1份,得到本系统、本行业广泛认可并被采纳、推广。

  6.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向境外转让版权1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参加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技能比赛并获得团体或个人优秀奖以上奖项。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下同)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

  3.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市级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

  5.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1份(1万字以上),获得业内认可。

  6.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标准1项,并已颁布实施。

  7.独立撰写且被采用的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说明书、设计制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项报告等业务资料1篇(份),并需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辽宁省出版政府奖2项。

  2.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

  第六章   编  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的编辑工作(含责任编辑、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或主持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或独立承担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类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上述各类不同书稿,差错率在国家规定合格范围。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选题策划,并担任主要策划者;或主持制订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或主持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或主持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或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复杂的稿件的要求,制订技术制作或校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大的出版物设计制作工作;或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与出版物有关的重要的市场推广或公益活动(如图书展览、美术展览等),且取得显著效果。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2.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省部级奖2项以上。

  3.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入选国家级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1种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2种以上,在任期内通过考核且实现出版;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栏目)入选国家级财政资助项目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4.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教辅类出版物,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1种,或通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列入省级课程教学用书目录2种;或主持编辑(含担任责任编辑)的网络出版物,线上用户规模达100万人,一年内登录访问量和在线阅读及下载量累计达500万人次;或主持编辑(含担任责任编辑)期间期刊入选核心期刊数据库或获评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优秀期刊。

  5.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选题项目、财政资助项目),出版后有2种被省部级以上媒体平台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文章有15篇被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转载(评介);或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期间发现并解决2个技术制作(校对工作)重大难题,或提出改进出版物技术制作(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2份,得到本系统、本行业广泛认可并被采纳、推广。

  6.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向境外转让版权2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参加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技能比赛并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下同)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3篇。

  3.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至少2篇)。

  4.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市级出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使用)。

  5.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2份(每份1万字以上),获得业内认可。

  6.主持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标准1项,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省级以上标准2项,并已颁布实施。

  7.独立撰写且被采用的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说明书、设计制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项报告等业务资料2篇(份),并需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出版工程项目或担任责任编辑(含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中国出版政府奖1项或辽宁省出版政府奖3项。

  2.获国家级出版工作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章    高级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达到编审基本条件和工作能力条件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编审职称。

  1.获韬奋出版奖。

  2.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或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国家级人才工程。

  3.在出版理论与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且为急需紧缺的一线出版工作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七条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二十八条  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出版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出版系列同级别职称转评。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出版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出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出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由上级部门引进到出版单位,任命为班子成员,分管出版业务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称,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可按我省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学术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学术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重点出版物:主要指列入国家、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五年规划”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或同级别重点出版物。

  8.重点选题项目:主要指列入中央宣传部、省级宣传部门确定的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含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项目或同级别的重点选题项目。

  9.省部级以上财政资助项目:主要指由中央部委(含内设机构和挂牌机构)、中央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如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省级对应机构,以及省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资金(基金)资助(扶持)项目,包括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等出版类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学术期刊类基金,丝路书香出版工程、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等文化“走出去”扶持资金。

  10.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涉及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所规定的十二类选题的组稿、出版的计划或同级别的项目计划(如国家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

  11.重要稿件:涉及重点选题、重大科研项目的稿件,或著名作家和学者撰写的稿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稿件。

  12.重要稿件的审读任务:对重点选题、重要稿件,或为配合重大事件而开展的出版活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审读,确保其按质按期完成所确定的任务。

  13.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三十三条  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出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出版工作的需要,存在评价标准有待完善、评价机制有待丰富、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有待优化等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我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承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深化改革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起草《实施意见》。为高质量做好《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省新闻出版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改革工作。在吃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基础上,全面了解我省出版系列职称工作现状,汇总梳理现行政策,借鉴参考吉林、天津、湖北、江苏、广东等省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聚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出版原则,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人才支撑。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体系。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二是完善评审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健全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四是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与人才培养制度和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培育出版专业人才,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出版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五是优化管理服务。优化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大型出版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有序推进、抓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范制度体系。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的有关精神,《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关于评价标准。一是强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内容质量第一,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二是注重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针对不同层级职称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等方面提出差异化要求。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和项目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三是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关于创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出版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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