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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进我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朱  喆  电话:024-22959170(兼传真)

  邮  箱: lnrstrcggc@163.com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康  震  电话:024-23128322

  邮  箱:lnzhicheng2022@163.com

  附件:1.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2023年6月8日

  附件1

  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新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具体安排,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良好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突出政治评价标准,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2.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新闻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新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守正创新做好新闻舆论工作,更好服务辽宁振兴发展。

  3.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多出精品力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促进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审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牢记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新闻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策划、采编、制作等实践能力。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制定《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初级、中级考试全省统一组织。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健全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完善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主的评价标准,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进入专家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在新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群众、扎根基层。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新闻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加快培育新闻专业人才。推进职称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2.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新闻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健全完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管理服务

  1.优化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省新闻出版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省直有关新闻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一体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新闻出版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

  第四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六条  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第七条  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八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条件。

  第三章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第十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四章    记者、编辑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2.熟悉新闻工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新闻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3.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获省级或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

  2.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一等奖1次。

  3.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市级新闻奖一等奖2次(市级新闻奖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

  4.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省级新闻奖一等奖以上2次。

  5.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有2个(篇)以上在省级或市级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较为强烈,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的认可。上述情况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并附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2篇。

  3.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至少1篇)。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二)完成省级以上新闻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1个(篇),获得业内认可。

  5.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新闻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2份,获得业内认可。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1次。

  2.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一等奖3次。

  3.获国家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新闻工作满25年。

  第六章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新闻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3.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2.获省级或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市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仅限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或省级新闻单位派驻市级分支机构人员申报使用)。

  3.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新闻奖一等奖2次。

  4.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新闻奖二等奖以上4次(含一等奖1次)。

  5.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次,或者省级新闻奖一等奖以上4次。

  6.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有3个(篇)以上在省级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反响较为强烈,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获得新闻采编同行的广泛认可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的认可。上述情况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并附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3篇。

  3.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至少2篇)。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新闻专业理论研究课题、项目、调研报告2个(篇),获得业内认可。

  5.本人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新闻专业培训班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授课讲稿3份,获得业内认可。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满3年,在符合本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获国家级新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章    高级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达到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基本条件和工作能力条件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1.获长江韬奋奖。

  2.作为主要采编人员完成的作品获得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新闻奖一等奖1次。

  3.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或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国家级人才工程。

  4.在新闻理论与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且为急需紧缺的一线新闻工作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八条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县以下新闻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10年以上的,可不受学历、学术成果条件限制,根据现职称申报相应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闻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新闻系列同级别职称转评。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新闻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可参加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  由上级部门引进到新闻单位,任命为班子成员,分管新闻业务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称,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可按我省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学术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学术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新闻类奖项主要指以下类别。

  (1)国家级新闻奖:中央和国家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新闻类)等。中央和国家其他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中国人大新闻奖、全国政协好新闻、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全国政法优秀新闻作品奖等。

  (2)省级新闻奖:省级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辽宁新闻奖、辽宁广播电视大奖等。省级其他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是指辽宁人大新闻奖、全国副省级城市党报短新闻奖等。

  (3)市级新闻奖:主要指市级新闻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奖。

  8.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主要采编人员:指获奖证书、通报文件等所列的新闻作品的采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新闻(报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良好舆论环境的重要职责。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的需要,存在评价标准有待完善、评价机制有待丰富、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有待优化等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我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承担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深化改革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起草《实施意见》。为高质量做好《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省新闻出版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改革工作。在吃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基础上,全面了解我省新闻系列职称工作现状,汇总梳理现行政策,借鉴参考吉林、天津、湖北、江苏、广东等省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聚焦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体系。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二是完善评审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健全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四是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与人才培养制度和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培育新闻专业人才,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新闻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五是优化管理服务。优化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省直有关新闻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有序推进、抓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范制度体系。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关于准入类职业资格的管理要求,《实施意见》提出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关于评价标准。一是强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二是注重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针对不同层级职称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等方面提出差异化要求。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三是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关于创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新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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